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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开展城区人行道违法停放机动车专项整治的通告
为深入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,切实规范人行道管理秩序,按照《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测评体系》要求,即日起,市公安交通管理局、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委员会等部门将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《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》《湖北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>办法》《十堰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对十堰城区人行道违法停放机动车的行为进行专项整治和规范。道路沿线相关单位、经营业主和个人应主动配合,即日起进行自查自纠,自本通告发布之后违反本规定的,将依法予以处罚。
适用范围。十堰市主城区。如十堰市茅箭区、张湾区、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主次干道的人行道禁止停放机动车,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审批设置停车泊位的除外。
处罚程序。对于违反本规定在人行道违法停放机动车的,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将拍照取证并粘贴《违法停车告知单》,记录人行道机动车违法停放行为,当事人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24小时之内,到告知单上填写的十堰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接受处理。
逾期不接受处理的,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将在48小时内举报该违法行为至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,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将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的规定将该违法行为录入全国违法信息系统,当事人届时到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接受处理。
特此通告。
十堰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2019年9月5日
记者 | 杨建波 特约记者 | 熊伟 通讯员 | 谢子仙
编辑 | 孟楠 终审 | 邓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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